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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借款官司缘何12年无法了断?
Date:2010-11-12 17:45:13  Views:399

三级法院5次审理结果迥异

一桩借款官司缘何12年无法了断

  l994年9月 银行借款给美芝公司张砂是法定代表人

  1995年 美芝公司没有偿还借款

  1996年年底 张砂辞职

  1998年 银行起诉

  2000年12月 法院作出判决:张砂负责偿还借款

此后 张砂申请检察院抗诉

  2005年6月 此案异地重审

  2006年2月 重审作出与此前一致的判决 张砂提起上诉

随后 二审维持原判 张砂提出申诉,该案再审

  2008年5月 再审维持原判 张砂再次申请再审

  2010年4月 广东省高院撤销再审判决

  2010年8月 美芝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法治周末记者 韦文洁 发自深圳

  一起200万元的借款官司,经过长达12年省、市、区三级法院5次审理,结果迥异。

  2010年8月10日,案件一方当事人李苏华拿着写好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张砂借的钱,怎么能由我来偿还呢?”

  此时,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张砂来说,也并不轻松,同样经过漫长的审理,其间包括邀请深圳市人大代表在二审开庭时到庭旁听。“我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银行贷款是职务行为,是公司借的钱,怎么能让我来还?”

借款未还被诉

  这起拖了十几年的官司,起因于一笔300万元的银行贷款。

  16年前,也就是l994年8月26日,当时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田背支行与广东省深圳市美芝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建行田背支行借给美芝公司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即从1994年9月3日至1995年3月2日止;月息8.25‰,如遇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逾期加收20%的罚息;深圳市九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按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承担担保义务。

  此前1991年2月21日,张砂被美芝公司的投资方———深圳市东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为经理,实行承包责任制。1991年5月18日,张砂出任美芝公司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后,建行田背支行于1994年9月3日将借款300万元付给美芝公司。

借款期满,美芝公司没有偿还建行田背支行借款。

  1996年10月21日,深圳市深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廖炜剑从东辉公司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美芝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约定收购前的美芝公司债权债务由东辉公司承担。

  此后,美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苏华担任。

  经建行田背支行催收,1997年2月18日,张砂转入美芝公司原银行贷款账户10万元,由建行田背支行扣收贷款利息。同年3月3日,张砂通过深圳市大智科技有限公司划款100万元到美芝公司原银行贷款账户,建行田背支行于3月6日扣收贷款本金100万元。之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没有偿还借款。

  1998年,建行田背支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东辉公司向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函件称:“美芝公司原属东辉公司全资所有,在原东辉公司委任的法定代表人张砂上任承包期间,以美芝公司名义向建行田背支行借款300万元。后由于张砂在经营期间与东辉公司发生矛盾,被东辉公司免职,在离职前,张砂与东辉公司签订了承担其承包期内债权债务的协议书。张砂离任时并未把美芝公司的账务交接清楚,并把财务账本全部带走,东辉公司之后曾为此事向张砂进行交涉,要求其把债权债务责任搞清,张砂均未有答复。”

  经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2月19日,东辉公司已同意张砂辞去美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要求其离任前交清承包的利润210万元。1995年1月5日,张砂与卞正法一同向美芝公司财务出具函件,划定1994年12月31目前美芝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公司的有关费用由张砂负责。

  2000年1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借款是在张砂承包美芝公司期间发生,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发包人东辉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辉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务的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约束力。综上,由张砂偿还剩余的200万元贷款本息,美芝公司及东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谁偿还贷款

  判决生效后,张砂不服,于2004年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此后,张砂申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得到支持。2005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异地重审此案。

 至此,一起普通的贷款案件,已历经5年。

 2006年2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与此前一致的判决。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承包关系发生在1991年至1994年期间,深圳的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关规定还不完善,对企业内部承包、个人承包的界定并不明确。如果承包人独立负责经营管理,不再受发包公司管理,应认定为个人承包。张砂已在事实上单独负责美芝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只需向东辉公司交纳利润,可以认定其已实际个人承包美芝公司。

  张砂仍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张砂已经完成由大陆公民向香港居民的转身。张砂坚称,剩余的200万元债务,自己没有理由承担。在二审开庭时,张砂还邀请深圳市人大代表到庭旁听。

  李苏华称:“1997年1月29日,张砂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510万元并直接划至大智公司的账户。这是张砂任美芝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所承接的翠都商场装饰工程的工程款。如果张砂不是个人承包,则其领取公司工程款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如果张砂是个人承包,则有权行使承包期间的债权,也有义务偿付承包期间的债务。”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砂辞去美芝公司负责人职务后,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通过自己控股的大智公司收取了其负责经营美芝公司期间发生的工程款,大智公司将其中110万元存入美芝公司贷款账户,由建行田背支行直接扣取用以偿还贷款本息。1997年6月26日,张砂又通过其控股的金三元公司致函建行田背支行,表示愿意代美芝公司归还剩余部分贷款。

 随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张砂负责偿还200万元贷款。

  张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7年8月27日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8年5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历经12年仍难了结

  打了多年的官司,李苏华知道,无论何种法律程序都不影响终审判决的法律效力,即张砂应该开始还款。但一年多过去了,福田法院迟迟未能执行。

 张砂不服,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依此申请,对本案进行提审。

  2010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经提审后作出判决:原再审判决判张砂对美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广东省高院在判决中表示:“张砂在美芝公司任职期间,美芝公司的资产由55万元增加到 2062万元。美芝公司在张砂‘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主要反映为应收账款,但这些利润也是属于美芝公司的,而不是属于张砂的,张砂并没有拿走美芝公司的利润,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美芝公司的对外债务也应当由美芝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张砂个人承担。”

  “张砂借的钱,怎么能由我来偿还呢?”2010年8月10日,李苏华拿着写好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来到最高人民法院。

  经过省、市、区三级法院12年审理的案件,最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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