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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国内甲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买合同~~~~~
Date:2010-10-23 11:46:36  Views:392


案例:
    随着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和网上交易技术的发展,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直接贸易的比例不断提高,但同时国内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交易风险也在增加。对国外企业是否具备从事国际贸易能力的调查,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关键。现在国内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为例,说明跨国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案情:
    2007年1月,国内甲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买合同,由美国乙公司向国内甲公司出售一套价值700万美元的设备。甲公司在货物验收时,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甲公司多次与美国乙公司交涉,但均未果,甲公司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甲公司为保证仲裁结果最终能得到执行,委托本司对美国乙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提供乙公司有关的资料。
    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与美国合作公司联系,共同拟定了调查方案,通过调查员的访问、查询等调查工作查明了美国乙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仅为4万美元的私人有限公司。且乙公司的贸易业务占公司收入比重非常小,根本不具有向甲公司提供所需设备能力,本司最后向甲公司提供的分析报告认为乙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甲公司根据本公司提交的报告改变了司法救济途径,从而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评析:
1、本案甲公司的失误之处在于未对美国乙公司的资信予以调查和核实,轻率签约。在选择司法救济途径前,也未对乙公司做诉前调查;
2、本案的实质是合同一方缺乏履约能力而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于合同一方的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应严格加以审查,以确保交易安全。审查具体内容包括:a 、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即是否取得合法的注册    b、是否拥有从事国际贸易的经营实力,是否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c、若所在国政府对国际贸易有特别规定的,是否取得所在国政府的认可。
     3、本案中乙公司是其民所在国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公司注册金额的要求较国内低,并且注册程序也较国内宽松,不能理解凡是取得合法注册的国外公司,就具有相应的国际贸易经营实力,国内甲公司就是按自己的对国内公司的理解轻率地与乙 公司缔约,最终导致较大损失,,在跨国贸易中,应特别谨慎选择贸易伙伴,在充分了解交易伙伴资信状况后才能与之发生业务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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