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实施8年来,对49条的贯彻卓有成效,49条成了打假的锐利武器。据中消协统计,每年消费者通过增加赔偿得到的金额近千万元。得到这么大的实惠,对消费者权益是个保护,对制假售假者是个狠狠的打击。
知假买假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由于对此认识的不一致,导致了法院判决的不一致,如水货手机,北京法院不判加倍赔偿,天津法院则判了加倍赔偿。今年1月1日实行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这是一大进步。有人说购买商品数量过多就不是消费者,因为他们主观上是想赚钱。我认为法律不管道德因素,只要对社会有好处就应该支持。同时,对欺诈可以采取客观判断,你只要卖了假货,我不管你是否主观故意,就认定你是欺诈,就得按《消法》49条赔偿。因为乱世要用重典,打假须出重锤。
我认为打假应搞人民战争,尽管行政机关集中打假力度非常大,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行政和司法机关是打假的主力军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也不能排除老百姓打假这支队伍,他们是游击队,可以令鬼子防不胜防。同时,惩罚性赔偿不能仅限于消费者,它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适用,比如法人买了假货也应该得到加倍赔偿。因现在的造假水平越来越高了,一般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而法人识别假货就有许多手段,应调动法人打假的积极性。总之,打假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应该打一场人民战争,人民起来之日,就是假冒伪劣消灭之时。
自从立法到现在,法已越来越多了,力度也不能说不强,但现在假冒伪劣却越打越多,最近,还搞出了毒大米、假水果、假蔬菜来,弄得大伙儿没办法过日子了,为什么会这样?我们应该挖掘一下深层次的问题。我觉得,国内打假研究实践的很多,研究理论问题的很少,如老是讨论王海是不是消费者,是否应该将其剔除这类问题,但是应该把造假者怎么着?却很少有人研究。打假如果没有消费者的参与,行政机关很难如意,就像我们打击侵权盗版违法行为,没有权利人的参与,想取得好效果很难一样。
假冒伪劣即使是涉及面不广的权利人受害,我认为也应该坚决制止。比如微软,微软Win?鄄dows98在中国卖到近2000元,盗版的只卖10元,有人说用得蛮好,不用打击,这样也可以反垄断。但微软即使汉化软件在中国一个也卖不出去,其英文版软件在美国,韩文和日文的软件在日本和韩国市场都能卖出去。而不制止盗版,我们的软件企业就无法生存,就老是形不成我国自己的软件行业,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我们总说人家印度在给别人打工,但印度这些年在国际市场销售软件,我们总是人家的零头,他卖5.5亿元时,我们只销售5000万元,他现在销售到57亿元了,我们也只有5亿元。我们应该像印度一样改变观念,打击盗版,不然今后我们的IT产业将让印度给甩到了后面。现在有人觉得盗版有利,所以不打击它,甚至在大学课堂上都有教师这么讲,久而久之,如果大家都认同了这个观点,我国整个IT产业将会遭受致命打击。
打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目标是侵权犯罪。打假和保护知识产权在执法手段上应该是立体综合的,应该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手段都用,这才能把打假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都做好。我作为搞知识产权的法官,感觉不是我们国家法律不严、不狠,法律给我们设置的牙齿不尖利,当然法律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打假不力主要问题出在执法上,还有体制上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地方保护主义,执法环境上,包括各部门怎样协调一致,集中统一指挥上。在执法上当前最关键的是怎样解决破案的问题,只有破案了,把制假售假分子送上法庭,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是抓了大量案件,送上法庭的太少。高院应该定一个立案标准,仅有定罪量刑标准不行。我认为立案标准应该比定罪量刑标准宽泛,立案标准要求的销售数额要低,经过侦察认为可以起诉的应送上法庭,不够的就作行政处罚。现在是行政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舍不得移送。也有客观原因,移送,其原先所付出的得不到补偿。我认为,国家应该建立补偿制度,同时法律应对移送作出强制性规定。
打击假冒伪劣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我认为打击假冒伪劣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国家公权,无论是追究造假分子的刑事或行政责任,这都是国家公权对这一危害行为的一种制裁。二是权利人用自己的私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裁假货。三是受假货损害的普通人,这个途径经常被忽视。公权力有权,私权力人有钱和资源,而受假货打击最深的消费者,他们是弱势群体,他们最少资源,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非常低,只能买一些价格低廉的商品,而成为假冒伪劣的最大受害者,这部分人最需要保护。
这三个渠道之间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并不能相互取代。因为公权的制裁和私权权利人的主张不是可以相互取代的,追究了他的刑事、行政责任,并不等于就可以取代他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了他的刑事、行政责任,也不等于那些受害的消费者就得到了补偿。
受假冒伪劣商品直接损害的消费者,他们往往处于很脆弱的地位,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很难有足够的资源去利用国家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这部分人应该怎样来维权?《民事诉讼法》1992年正式颁布后,就形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广大受害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个诉讼途径,组成团体共同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怎样将分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网络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会,比如受假冒洗发水伤害的消费者,可以建立一个网站,在网上互相联络,这样可以形成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如果人数不确定,可以形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法院以公告的形式来组织这些起诉人,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用这一途径制裁假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打假非常重视。从法院以外我们听到的声音是,法律的标准不清楚,最高法院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以至于有些假冒伪劣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怎么追究,在法律上没有标准,这是打假不力的重要原因。近日有关司法解释已初步讨论通过,作为参与讨论人之一,我可以透露给大家,该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都作了明确界定,明确了以同类产品的等级,作为是否合格、是否以次充好的标准。比如香烟,一级香烟里面如果互相假冒,就以假冒商标罪来处理。以二类烟草假冒一类香烟,数额特别巨大的,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处理。其区别是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是无期,假冒商标罪最高刑是7年。这样就做到了罪刑相适应。伪劣产品犯罪主要坑害的是消费者,同时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而假冒商标犯罪主要侵害的是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至于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合格产品,有的还是优质产品,那么他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对财富造成的损失,相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来说,就要小得多、轻得多,7年刑期足以制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规定,销售的价值超过5万元就构成犯罪,现在这个解释明确了,销售出去了以5万元作为定罪的起点,如果没有销售出去,以5万元的4倍20万元作为定罪的起点,以20万元的4倍80万元作为2~7年刑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还规定,销售数额是以销售出去以后,已得或应得的每一分钱来计算,至于没有销售出去的假劣产品,按标价计算数额,对没有标价的产品,对其计算方法也作了规定。
从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现在低层次的造假已经不多了,造假正在向高层次发展,一些案子,侵权的比被侵权的更理直气壮,理由更多,使审判不得不更加慎重。以前的知识产权案件,虽然大家争论得很热闹,但对我们现实经济生活影响并不大,如鳄鱼案,也就是十几条裤子的假冒问题。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很多案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影响到民族产业,甚至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给我们案件审理带来了相当的难度。比如亚都与微软案,前不久的新东方案,这个对我们现实生活影响很大。
现在知产案中有两种案件开始增多,一是涉及服务商标案,去年我们受理了商标案件20多起,绝大多数都是这一类,如金钥匙案件、当代商城的“丰”字服务商标案。但是我们商标法的立法基础还是从商品方面发展过来的,就构不构成侵权的原则第38条有5种标准,但这条用于调整商品商标得心应手,用于调整服务商标则隔了一层。此外,许多案件涉及商标权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还有一些是企业名与商标的冲突,如“小土豆”,这些都是商标案审理中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难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已经进入攻坚阶段。
现在用刑事制裁手段来打击假冒伪劣及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是我们在华投资许多外资企业的共同期待,这是我们有了许多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行政执法部门固然在打击假冒伪劣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由于其执法欠缺强制处分手段,缺乏侦察的技巧,许多问题难以解决。而公安有强制处分权,他可以针对点后面的组织,点后面的人来侦破,他可以把整个造假售假网络铲除。我们外国60余家跨国企业成立了一个优质产品保护委员会,其中一个会员,他们曾在上海某市场找到了一个卖假冒他们产品的摊点,查到几万元的货值,如果按行政处罚程序,大概罚几千元就算完了,但这次办案的是公安部门,他们运用刑事侦察手段,最后查出了其假冒产品货值超过2000万元,牵涉到一个假冒的地下公司,生产销售一条龙,结果就大不一样。所以刑事打击假冒伪劣最有威慑力。
就法律制度而言,我国打击假冒伪劣有各种法律,不同的法律规定调整不同的纠纷,横看成岭侧成峰,每个法律各不同,如《消法》主要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和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用于规范市场交易环境,调整经营者和其他实体间关系,角度都各有不同。我认为,伪劣商品中,除了假大米等危及国计民生的劣质商品应重点打击外,另一个打击的重点应是假冒,因为它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侵犯。现在我们的消费心态正在发生变化,上海消费心态是70年代看价格,80年代看质量,90年代看品牌。如今人们的消费心态已从当初的认货不认牌,认货又认牌,发展到现在的认牌不认货,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助长了这种趋势,现在是:品牌就是财富,品牌就是市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伪劣和假冒两者的关系是:前者可能危害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但后者危害到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就对整个经济秩序的影响而言,我认为二者的危害区别不大,甚至后者危害更大,但在量刑上,一个最高刑是无期,一个最高刑是7年,二者差距太大。打击假冒伪劣,从整个法律制度上思考,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我们是以“改良土壤”为最终目标,还是以“铲除毒草”为唯一的目标。此外,我觉得宣传教育作用也很重要,但这点往往被我们所忽视。
现在打击的假冒伪劣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范畴,既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行为,也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侵害行为,我个人认为,总体上看中国的法律对假冒伪劣的制裁,在执法、司法手段和角度上,是目前世界上力度最大的。当然法律也有需要完善和衔接的地方,比如司法执法实务上,需要以一些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等形式予以完善。
目前对假冒伪劣的定义范围和行为认定要科学合理,应当对假冒伪劣的概念,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认定,包括销售者等主体明知和过失以及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等问题,均应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和划分。否则在定义不清的情况下,有可能产生双向风险,可能会让那些因生产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并非造假制劣的正规企业,承受一些不太合理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加入WTO和大市场的角度来说,在追究假冒伪劣的法律责任上,应该考虑内外相近原则。同样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应考虑与国外的相近性。有人说中国的打假力度不大,但资料显示,一些欧美国家的法律,对假冒伪劣的刑事制裁,不过是判处10几个月或10年刑期。而中国则是从罚金到死刑。
关于政府职能的交叉问题,我认为,打假及社会治理工作,应当是社会的综合性立体工程,应当有联合治理的概念,涉及到某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应作为一个系统性的立体工程来对待。从整个社会出发,一是从理论上把它研究透、讨论清;二是从立法上给它界定清;三是从授权实施上,包括对管理机构的授权实施上做出相应统一、合理、科学的划分。某单一领域和此领域的人士,都没有必要从自己的部门和行业利益角度出发,产生过激或过偏的想法,并对这个应作为系统工程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片面评论。
打了这么多年的假,我觉得现在要解决对打假的认知及观念上的问题。如社会上一种说法是:假是越打越多。我认为这种说法不科学。应该看到这些年来打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温州制假相对于以前市场小多了,公开程度降低了。打假把一些初级的制假和一些制假泛滥的区域打掉了。现在只不过是制假、售假在地域、手段和内容上发生了变化。
第二种说法是:用假冒伪劣来对抗垄断。有人说微软搞价格垄断,所以不妨用假冒伪劣来对抗垄断。其实反价格垄断我们可以用《价格法》。毕竟高新技术是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如果任盗版横行,当微软把产品价格降下来时,我们也就完了。所以不能用这种手段来容忍和放纵假冒伪劣行为的存在。
第三种说法是:有这种消费群体,假冒伪劣就可以存在。我认为这也不对。对一般消费者你不能要求过高,他有其内在的经济和认知问题,所以可能有这种需求。但从根本上讲,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还是要靠自己的知识产权,靠我们综合国力的提高。基于这一点,可能眼前一些人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和全局看,这种观念对国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认知问题解决后,打假要有所区别,要分轻重缓急。假冒伪劣有三种形式:假冒不伪劣,伪劣不假冒,假冒又伪劣。他们是有区别的,比如假冒又伪劣这是三者之重,应重点打击,它既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又制造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其次是伪劣,其涉及面广,同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再者要打击的是假冒。而相对于个体来讲,集团应该重点打击;相对于过失来讲,故意要重点打击;相对于售假来讲,制假应该重点打击。当假冒和伪劣在一起时,应该重点打击伪劣,因为它涉及我们的国计民生,涉及我们的经济秩序,涉及我们的经济发展乃至于社会稳定。总之,我们应坚定打假的信心,打假出现一些问题这是必然的,但要看到这是前进中的问题。
我从事打假许多年,感觉假是越打越多,从一个产品打到几十万个产品,几乎每个产品都有被假冒的,现在我们执法部门只能确定重点来打,如吃的方面、影响身体健康的方面。假冒伪劣能够如此蔓延,一是地方保护、部门利益为假冒伪劣生产制造提供了生存土壤。二是法律漏洞和我们现行体制问题,为假冒伪劣提供了非常大的生存空间。三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打破了过去流通领域一、二级批发的旧机制,而新的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为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了“机遇”。
我们要想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就应该在执法力度上下功夫。例如,走私曾经非常猖狂,现在走私得以控制,关税成百亿元的增加,原因很简单,一是反腐败,清理海关腐败分子,消除走私内部生存土壤;二是体制内部的变动,在海关成立警察缉私部队,由海关统一领导直接抓,打击走私的力度马上就上去了。我们打击假冒伪劣也应该研究一下体制问题,法律法规现在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授权越来越少,《国家赔偿法》也让执法人员办案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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